三、銀行負責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其銷售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094.07.21鑒於金融商品銷售,其服務品質之良窳,與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 水準之高低關係甚大;然因本項業務所提供之服務範圍甚廣,為能充分兼顧業者經營 之需求,爰爰參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授權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訂定積極與消極資格。但其銷售如涉 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