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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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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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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所稱業務推廣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銀行推廣金融商品應訂定廣告或宣傳資料製作之管理規範,及散發
      公布之控管作業程序。所有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或宣傳資料均應經部
      門主管、法務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確認內容無不當或不實陳述及
      違法情事後始得核准辦理。
 (二) 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級之
      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另應建立監
      控機制以避免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不當銷售之行為。
 (三) 銀行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商
      品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說明。相關說明經金
      融商品銷售人員充分告知客戶後,應留存紀錄以供查證。銀行應針
      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執行檢查程序並出具經客戶確認之
      報告書。
 (四) 銀行應製作客戶權益手冊提供予客戶或於其網站提供相關資料,其
      內容應包括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可能涉及之風險及其
      他特殊約定事項,並應充分揭露銀行銷售金融商品費用收取之方式
      ,且應將受理客戶意見、申訴之管道,調查、回應及處理客戶意見
      等與維護客戶權益之相關資訊納入。
 (五) 銀行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金融商品予客戶,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未
      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銀行負責,並應於第 (四) 款客戶
      權益手冊或於其網站中充分告知客戶。
 (六) 銀行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
      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並避免銷售人員非授權或不
      當銷售之行為。
    前項第 (二) 款商品適合度政策之內容要點,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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