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四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銀行應訂定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
不當流用予未經授權者。
(二) 應訂定一套員工行為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禮品或招待之申報、
客戶資訊之保密、內線交易之禁止、洗錢之舉報等事項。
(三) 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另
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金融商品銷售人員銷售特
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四) 銀行如以銷售客戶某項商品作為提供授信或投資之條件時,應向客
戶揭露授信或投資之收入分配情形,並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
定。
(五) 辦理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
息,致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六) 辦理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薪酬制度,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作為銷售
特定商品之唯一考量,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
賣特定商品。
(七) 銀行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八) 銀行應將銷售金融商品實際收取之手續費、佣金及其他名義費用向
客戶充分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