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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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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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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銀行應訂定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
      不當流用予未經授權者。
 (二) 應訂定一套員工行為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禮品或招待之申報、
      客戶資訊之保密、內線交易之禁止、洗錢之舉報等事項。
 (三) 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另
      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金融商品銷售人員銷售特
      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四) 銀行如以銷售客戶某項商品作為提供授信或投資之條件時,應向客
      戶揭露授信或投資之收入分配情形,並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
      定。
 (五) 辦理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
      息,致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六) 辦理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薪酬制度,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作為銷售
      特定商品之唯一考量,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
      賣特定商品。
 (七) 銀行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八) 銀行應將銷售金融商品實際收取之手續費、佣金及其他名義費用向
      客戶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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