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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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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
險管理政策、兩岸金融往來法制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兩岸金融往來法制之研擬。
 (四)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票據法之擬訂及解釋。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金融機構合併法之擬訂、解釋。
 (四) 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
 (五) 金融法規編輯及出版。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二)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
 (三)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揭露規範。
 (四)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會計規範。
 (五)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表報之規劃。
 (六)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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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