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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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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第五組掌理外商銀行監理、國際組織、國際金融制度、國際金融情勢發展
、國外財經情勢調查暨本局業務之宣導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亞系銀行及非歐美系銀行之監理。
 (二) 亞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亞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亞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管理外匯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擬訂、解釋。
 (六) 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之研究與推動。
 (七)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歐系銀行之監理。
 (二) 歐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歐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歐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參與國際金融組織之規劃與執行。
 (六) 中英文年報編製、法規英譯及本局業務宣導之規劃。
 (七)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法規之擬訂、解釋。
 (八)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美系、加系銀行之監理。
 (二) 美洲金融監理制度之調查研究。
 (三) 我國與美洲主要國家之監理合作及資訊交流。
 (四) 美洲金融情勢發展之觀察及研究。
 (五) 外銀管理辦法、銀行作業委外規範之擬訂及解釋。
 (六)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規範之擬訂及解釋。
 (七) 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八) 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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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