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省銀行不得經營左列各項業務:
一、無確實擔保之放款透支及保證。
二、買賣或承受非營業用不動產。
三、直接經營各種事業。
四、法令禁止經營之其他銀行業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