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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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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同業存款係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委託機
    構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應按
    公允價值衡量: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三)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
        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五、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
      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
      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
      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
      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應付帳款及應付利息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息、
      社員交易分配金等。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及交易分
      配金,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六、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八、存款及匯款係指支票、活期、定期等存款及匯款。
九、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
        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
      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係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一)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
      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辦理。
(二)負債準備應於信用合作社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
      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
      估計時認列。
(三)信用合作社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
      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一、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二、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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