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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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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信用合作社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
      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
      之五以上。
(五)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K)
(六)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 L)
相關圖表: 格式K: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PDF
相關圖表: 格式L: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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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