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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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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信用合作社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信用合作
      社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
      訊,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
      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
      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
      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
      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
      會核准後信用合作社應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
      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
      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
      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
      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
      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
      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
      後,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信用合作社應於改用新會
      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
      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之實際影響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會計政策變
      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
      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應就差異分析原因
      並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
      餘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新會計政策,其當年度財務報告
      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與無形資產攤銷期
    間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有關規定辦理
    。
本條所稱之公告,係指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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