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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086.03.26台財融字第8608769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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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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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 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1.職員受理開戶時應由客戶提供應備之證件核驗,若屬個人開戶應
        提供身分證或護照;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代表
        人合法證明,對身分證件若有存疑者得要求提供其他輔助證件 (
        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等) ,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應確實查證、授權之事實,若查
        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開戶。
      3.其他開戶時悉應注意事項應依各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 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
        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2.採公文或其它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
        掛號函復,以便證實。
 (三) 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
        證。
      2.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含等值外
        幣) 以上之現金收或付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
        合計數) 或換鈔交易。
      3.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
        洗錢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並應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1)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信託資金存入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
          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 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3) 信託資金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解約,以大額或
          分散方式提領,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
          業性質無關者。
      (4) 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有關
          交易流程者。
      (5) 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特定帳戶。
      (6) 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標準存入帳戶後,再委託
          電匯至其他城市或地區者。
      (7)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8) 其他明顯不正當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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