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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01.10.19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52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 (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 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 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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