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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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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7     條
本基金於賠付後,除取得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外,並得就賠付或支
付之金額,依清理程序申報債權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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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