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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095.03.30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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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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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卡機構應訂定雙卡差別定價之風險管理及價格政策及程序,呈報董
    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員核定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則由總行授權人員核
    定) 。其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信用評分制度之建立及有效性之定期檢討:
      1.發卡機構應考量持卡人內部及整體信用評分要項,建立持卡人信
        用評分制度,進行持卡人風險分級:
      (1) 內部信用評分要項 (至少涵蓋下列項目) 
          持卡人之卡片繳款記錄。
          持卡人卡片使用情形。
      (2) 整體信用評分要項 (至少涵蓋下列項目) 
          持卡人於聯合徵信中心之債信記錄、負債情形及其他金融機構
          往來資料。
      2.發卡機構應定期就信用評分制度進行檢討,以確定其有效性與正
        確性。個別客戶之風險變化,亦應能反映於利率之升降。
 (二) 差別定價政策:
      1.發卡機構於訂定價格政策時時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
      (1) 資金成本。
      (2) 營運成本 (含營運利潤) ,如製卡發卡、卡片維護、服務提供
          、作業成本等。
      (3) 依信用評分制度建立之風險損失成本。
      2.發卡機構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之差別利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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