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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107.11.08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185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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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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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或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人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並核對匯款人或辦理無摺存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或無
    摺存款單填寫之資料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匯款人或無摺存款人如為本人,且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並在
      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
      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或無摺存款單填寫之
      資料。
(二)如為代理人辦理者,僅需核對代理人身分。該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
      構認識之客戶,且在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
      或無摺存款單填寫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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