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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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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
    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
    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
    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
    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
    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
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
。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按原契約繼續辦
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惟契約未定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
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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