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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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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應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
    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
    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及中
    央銀行。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
    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
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執
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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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