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8     條
發行機構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卡人利益之
虞,主管機關得命其將電子票證業務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發行機
構。
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
電子票證業務者,應洽由其他發行機構承受其電子票證業務,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
發行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發行機構承受。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