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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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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2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
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
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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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