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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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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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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
      六點及第十點生效日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生效日起十日內,重新檢具書
      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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