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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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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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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行申報事項未依本注意事項附表填報、未載明或申報錯誤,經限期
    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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