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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108.01.31金管銀外字第107027516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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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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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與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併計,對直接或
    間接持有該在臺子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各法人及其關係企業,其淨資產總餘額(各項交易之資產餘
    額減除負債餘額)之季平均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
    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季平均餘額之計算期間為每季
    第一日起至最後一日止,以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季天數,非營業日之
    餘額以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前項之淨值
    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第一項比率得由其自行
    管理,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惟應將自行訂定之比率與大額曝險管理
    政策,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一)最近一季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
      百分之九點五、百分之十一及百分之十三以上。
(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
      保留意見,且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者。
(三)最近六個月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含)以上,且其
      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皆已提足。
(四)最近六個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一、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
      分之一百以上。
(五)最近六個月流動性覆蓋比率平均值達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三條規定加計三十個百分點以上。
(六)最近一季淨穩定資金比率達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第三條規
      定加計三十個百分點以上。
    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另行核定依前項規定自行
    管理之各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之第一項淨資產總餘額除以淨值之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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