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擔任本訓練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國際內部
      稽核師證書者。
(三)於國內外研習證券、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等相關
      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於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會計師或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