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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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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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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認定為本訓練機構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訓練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五)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七)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狀或租
   賃契約)。
(八)教務規章。
(九)前二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準)。
(十)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或測驗之工作計畫(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
相關圖表: 附表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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