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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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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
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於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須提報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
    東會會議紀錄。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股份之價格合理性說明及損益分析,並
    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之報表
    及文件。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者,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
    客戶資料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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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