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後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 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099.12.01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已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為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爰明訂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被投資事業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應確保於所核准投資 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