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099.12.01訂定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如有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形外,如:對 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進行現金增資等,應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情形。107.11.28為即時瞭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計畫執行情形,爰修正函報主管機關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