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應符合前 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達該條規定之 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 二、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 三、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100.01.25本條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明定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另行符合之財 務條件。101.12.28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自一百零二年起,將以漸進 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各不得低於 一定比率,爰配合修正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