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之發行機構不符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或合作之國外機構不符同條 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對於國內持卡人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低於國內使 用電子票證之消費權益保障者。 三、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上述情形 外,有不符第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100.01.25本條明定發行機構及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主管機關得 不予核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