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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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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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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往來對象:
(一)OBU :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包含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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