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辦理之國內 保證業務項目,以預售房屋履約保證、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工 程押標金保證及工程履約保證為限。
103.11.11目前信用合作社辦理成屋交易履約保證,實務上係以成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方式辦理 。經考量保證業務適用授信限額規定、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承擔風險不大及有利於信用 合作社拓展保證業務等因素,爰放寬其得辦理國內保證業務項目,修正第一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