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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101.03.09金管銀票字第10000232243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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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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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發行後之管理
一、受託機構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9 條及第 22 條規定應公告事項外
    ,應定期將下列資訊送請證交所、櫃買中心及信託公會於公開市場觀
    測站或所屬網站中公告之:
(一)基金管理績效報告。
(二)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如有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價格者,應於
      變動當月底公告。
(三)受託機構應與發起人於契約約定,發起人應於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
      證券情形。
(四)買入或賣出不動產之情形。
二、受託機構於募集完成後,應將認購受益證券達 1%以上或認購達新台
    幣 1  億元以上之人名單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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