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 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 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 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101.10.08參考「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於本條規定銀行因電子 文件之交換所取得之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