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 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 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101.10.08為利未來糾紛責任之釐清,爰於本條規定電子文件紀錄,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 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