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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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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8   
十八、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
      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
      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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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