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2   
二十二、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銀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
        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
        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
        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
        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
        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
          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