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務項目 銀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 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 站之內容。
101.10.08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 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三點規定,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爰明定銀行應對網路銀行網 站訊息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