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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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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3   
十三、(委外業務之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
      ,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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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