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第三部分 證券化
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二、名詞定義
貳、風險移轉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傳統型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二、組合型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三、含提前攤還條款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四、清償買權之處理原則
參、證券化暴險之處理原則
一、應盡注意義務之作業要求
二、證券化暴險相關要求與衡量方式
三、法定資本與加權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四、重疊暴險之相關規定
五、STC 證券化交易之相關規定
肆、資本計提方法
一、證券化方法之適用順序
二、證券化內部評等法(SEC-IRBA)
三、證券化外部評等法(SEC-ERBA)
四、內部評估法(IAA)
五、證券化標準法(SEC-SA)
六、證券化暴險之各類上限
七、對再證券化暴險之處理原則
八、逾期放款證券化之相關規定
九、隱含支撐
十、證券化之信用風險抵減處理原則
附錄一:證券化暴險採證券化內部評等法且認可稀釋風險之釋例
附錄二:STC 證券化交易之額外資本要求
附錄三:ABCP 導管及(或)藉由 ABCP 導管融資交易之 STC 證券化交
易之辨識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