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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
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
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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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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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證券化
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二、名詞定義
三、再證券化暴險之認定
貳、風險移轉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二、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之風險移轉認定標準
三、清償買權之處理原則
四、隱含支撐之處理原則
參、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及信用分析之作業準則
一、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之作業準則
二、證券化暴險擔保品之資訊要求
肆、資本計提方法
一、證券化交易之資本扣除方法及適用 1250 %風險權數之情形
二、創始銀行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之資本計提上限
三、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標準法
四、資產證券化交易之內部評等法
伍、資產證券化交易加權風險性資產之計算釋例
一、釋例之基本假設
二、釋例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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