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
法源資訊編: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3
02743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
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計算表格;除修正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註五十
六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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