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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4.01.03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
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計算表格,除修正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註五十六自一百
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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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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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

法源資訊編: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3
    02743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
    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計算表格;除修正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註五十
    六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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