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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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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8   
八、採基本指標法計算作業風險者,營業毛利之計算:
    ┌────┬────┬────────────┬─────┐
    │營業毛利│GI  註記│會計項目                │說明      │
    │定義    │(註 2)│                        │          │
    ├────┼────┼────────────┼─────┤
    │利息淨收│+       │利息收入                │          │
    │益      ├────┼────────────┼─────┤
    │        │-       │利息費用                │          │
    ├────┼────┼────────────┼─────┤
    │利息以外│+       │手續費淨收益            │          │
    │淨收益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          │
    │        ├────┼────────────┼─────┤
    │        │+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列屬銀行簿│
    │        │        │已實現出售損益          │者不納入  │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其中投資處│
    │        │        │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損益不納│
    │        │        │                        │入        │
    │        ├────┼────────────┼─────┤
    │        │+       │兌換損益                │          │
    │        ├────┼────────────┼─────┤
    │        │+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          │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不納入    │
    │        │        │實現出售損益            │          │
    └────┴────┴────────────┴─────┘
  說明:營業毛利之定義:「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等
          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以及授信資產呆
          帳費用。
        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之費用,但包含票
          券金融公司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收入。
        3.不計銀行簿已實現之有價證券出售損益。
        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等。
        5.於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時,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會計項目應改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註 2:GI  註記「+ 」為 GROSS INCOME 之加項,「-」為 GROSS INCO-
      ME  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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