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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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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第四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計之原則
    第一條  各種會計簿籍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依業
            務之需要的量設置之。
    第二條  各種簿籍之格式,得視事實之需要及業務之繁簡,自行擬訂
            ,並得採用多欄式,但其設計應以簡明實用,記帳簡便為原
            則。
    第三條  各種會計簿籍應儘量採用標準紙張規格。同一性質之會計簿
            籍以設置一套為限,各種帳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
            採用定本式、活頁式或卡片式。
    第四條  為簡化記帳格序,信用合作社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
            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各種序時帳簿。
    第五條  會計事項如利用電腦處理時,其處理部份,如不設置帳簿,
            得改以電腦產生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帳簿。
  第二節  種類
    第六條  會計簿籍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及備查簿三種。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而為記錄之帳簿。
             (一) 現金收入、現金支出日記簿:根據現金收支傳票,以
                  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之明細記錄帳簿。
                  凡現金交易以現金收支表單裝訂本代替現金收入、現
                  金支出日記簿。
                  前項表單列記傳票號數,對方科目及戶名或帳款等項
                  ,在形式上力求簡便。
             (二) 轉帳日記簿:根據轉帳收支傳票,以事項發生之時序
                  為主之明細紀錄帳簿。
                  凡在轉帳傳票或代用傳票上設欄註明對方科目及轉帳
                  序號者,得以傳票裝訂本代替轉帳日記簿。
                  前項轉帳交易,亦可以轉帳傳票副本代用傳票複本按
                  時序裝訂成冊代替轉帳日記簿以保序時帳簿之形式。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而記錄之帳簿。
             (一) 總分類帳:係會計科目為主之總括分類記錄,為編造
                  會計報告總表之依據。
             (二) 明細分類帳:係會計科目之分戶明細紀錄,為編造會
                  計報告明細表之依據。並應受總分類帳各該帳戶之統
                  取。
            三、備查簿:為應理事務便於查考之需要而為記錄之簿籍,
                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
                詳載之事項,得視需要設置之。
                其名稱如下:
             (一) 社員借款及保證歸戶備查戶
             (二) 放款到期備查簿
             (三) 交換票據備查簿
             (四) 保管品備查簿
             (五) 代收票據備查簿
             (六) 有價證券登記簿
             (七) 空白支票登記簿
             (八) 擔保品登記簿
             (九) 匯出匯款登記簿
             (十) 應解匯款登記簿
             (十一) 空白單據登記簿
             (十二) 放款憑證登記簿
             (十三) 傳票帳表借閱登記簿
             (十四) 傳票目錄簿
             (十五) 帳簿目錄簿
             (十六) 表報目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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