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銀行因下列非屬新投資之情事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應儘速
    處分,處分前不受前點自用比率之限制,並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
    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
(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
(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及鄰地界址調整、參與都市更新及市地重
      劃等無資金投入之權利變換。
(三)除前二款情事外之行舍、營業用倉庫或非營業辦公場所遷址或裁撤
      。
    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前點自用比率之
    限制,並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限額規範。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