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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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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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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服務對象,以下列為
    限: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高淨值投資法人,及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之境
      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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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