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03.11.27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760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
對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
    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
(一)對同一營利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
      數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以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為限;未達新臺幣一
      千二百萬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限額。
(二)對同一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
      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但最高以新臺幣六千萬元為限;未達新臺
      幣六百萬元者,得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額。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
    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
    過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之二倍。
三、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授信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四、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信用合作社、同一授信用途
    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