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6     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
    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
    存二年。
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
    法。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