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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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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
    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利益。
三、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權
    益等情事。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六、收受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七、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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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