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 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及「信用卡 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訂定內部稽核報告應送交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以落實公司治理。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