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7     條
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
    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提領、借貸款項及繳納信用卡帳款,並於服務網
    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惟對
    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得僅於服務網頁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四、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
    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
    機制。
五、提供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者,以使用者本人之信用卡
    為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