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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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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5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
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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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