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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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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0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
    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
    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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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