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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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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
、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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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